2009年10月24日

ysladmin 6 0

一名女子跳楼自杀,下班路过此地的警察有无救助义务?

谢谢邀请!

笔者自小就入伍从军,后转到地方公安机关工作至退休,在这四十六年期间里受到的都是正统的教育,正因为这个缘故,故"为人民服务的宗旨"牢记在心流在血液里,虽然已退休有六年了,但要遇到有人跳楼和遇到群众有危险的时候,都会毫不犹豫地奋不顾身去相救的。

不要认为笔者是在讲大话吹牛逼,容笔者讲一件退休后所经历的几件事中的一件,各位朋友看了就会理解笔者所讲事情的真实性了。去年正月初八的下午,笔者到浴室去洗澡,脱了衣服在浴池里尽情地享受着热水的浸泡,同一个池子还有一个约60多岁的人和另外三个年轻人。大约在经过了十分钟左右的样子,只见这个60多岁的瘦高(约1.9米)个的人先是仰着浸泡搓身,然后又面向水里浸泡。

2009年10月24日-第1张图片-滋味星座网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因为澡堂里就我们几个人,笔者见这个人面向下泡了约七、八分钟都没动一下直挺挺越泡越往下沉,必竟笔者是军、警出身,警觉性特高,觉得有点不对劲,随即站起来紧跑两步到这个人身边,便伸手拍了拍他,同时嘴里喊到"老人家,老人家",连喊几声见他不应,便伸手一把将他的头部抱了起来,只见他已人事不知昏死过去了,于是赶紧把他人抱了起来,嘴里大喊:你们赶快过来帮帮忙,把他抬上去",同时,又喊来了澡堂老板,叫他报警同时再打120急救电话,等处警民警和救护人员到达紧急处理后,见老人哼了一声,这才放下心来。

有救助义务

我不知道巜警察法》怎么规定警察职责的,但我知道警察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。有困难找警察,有事找警察,这是公安机关这几十年的公开承诺,也是人民群众普遍认可。赶上了,救人就不分工作时间,还是下班后路过。有人自杀,做为路过的群众,还要见义勇为施救呢,何况警察呢。

2009年10月24日-第2张图片-滋味星座网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即将生效的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条"自然人的生命权,身体权,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,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"。我认为警察就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,下班路过遇见了,就该救助。

行人路过,视而不见,听而不闻,可以,因为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。但提倡见义勇为去救助。对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,下班了,我不管。路过的我不管。这都是不负责任的借口。任何借口改变不了见死不救的事实,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,良心的责备,可能受到纪律处分。当自杀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时,可能承担民事责任,赔偿经济损失。

路过的警察怎么施救?一个人怎么救,首先打110报告,然后按指挥中心的指令行事。

2009年10月24日-第3张图片-滋味星座网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见义勇为,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何况是警察。

但是,现在情况有点复杂。

我们屡屡看到,主动帮助别人的人,身陷舆论中心而无法自拔,有的官司缠身。很多人对于做好事,望而却步。这是因为南京那个法官说:“你没有害她,怎么会去帮助他。”对这个说法,官方没有作明确的评判,老百姓现在无所适从了。而实际生活中,我们更是常常看到,像帮助他人最后倒霉的人比比皆是。正义没有得到赞扬和鼓励,歪风邪气层出不穷。这就是当下的真实情况。

警察也是人,但是特殊的人,尤其是中国警察。中国的警察是从解放军这个大队伍中分离出来的。人民群众把对子弟兵的美好感情,移植到警察身上。在一般人心目中,警察是应该帮老百姓办事的。而事实上,有很多警察也确实没有辜负老百姓的期望,在老百姓中有良好的口碑。

但是,不见义勇为的警察有吗?也是有的,而且可能有逐渐增多的趋势。前几天,一个17岁的安徽女孩,在几名警察面前自杀了。这件事引起了轩然大波。有人认为,这是警察见死不救。都在怪警察。

其实,我倒是认为这个事情没那么简单。警察不去伸手拉一把,可能除了自身没有救生能力,不会游泳之外,还有一个原因,是怕法官判他有罪。

在水中救人,是有很高的危险性的。救得好,可以救上来,而自己毫发无损;救得不好,处置不当,人救不上来;更糟糕的是,人没救到,连自己的性命都搭上了。这几个警察是不是在担心,处置不当会惹上官司?不是有些人在鼓吹,情况太危险,消防员也要远离火场;救人太难,学生最好是打电话,不要去冒险?警察下班路过,看到有人跳楼,是不是也要先掂量一下,救不救得了,会不会惹上官司?

所以,我认为,要想让警察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去救人,就应该消除救人救得不好会吃官司的顾虑,在法律上肯定救人的正确性和正义性。如果真的在法律上肯定救人不管处置得当与否都不用负法律责任,那么,我相信不光是警察会去救人,普通老百姓也会踊跃参与,社会风气将发生极大的变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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